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科左中旗政府)、科尔沁左翼中旗敖包苏木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敖包苏木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本院(2022)内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裁定。2019年7月1日科左中旗“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了《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发现的49个其他占耕问题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9〕2号)认定腾达食品厂不属于大棚房问题。该《说明》是在2019年1月29日强拆行为发生之后5个月作出的,足以认定科左中旗政府和敖包苏木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对证据进行全面的举证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本文书还有2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