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陈**、刘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后,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陈**、刘君到庭参加诉讼,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租金90万元和利息15万元(后续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三被告共同租赁原告的场地和设备生产商品混凝土,经双方于2022年7月30日结算,三被告共欠原告租金90万元,三被告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利息按照1分5厘计算。现原告需要用...(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