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2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19年6月2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12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托,不得已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郭**辩称,被告日常工作是跑长途车,2019年6月28日曾经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12万元,原告承诺第二天通过银行转账,但是一分也没有转,借条却留在了原告处,所以原告的诉求不应支持,应予驳回。原被告之间过去曾有经济来往,但都是有银行转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意见的规定以及河南...(本文书还有1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