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2021)苏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一、金**应返还王**保证金700000元;二、金**应给付王**违约金157000元;三、金**应给付王**代理费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2月17日、2月20日、2月21日、5月4日、6月13日、7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