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2023)晋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北京某公司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本案,本案中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不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太原中院(2023)晋01民初****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交至北京市...(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