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因与被申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一审被告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民监[2022]118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3年8月7日作出(2023)宁01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申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申诉人某某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原判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理由如下:1.有新的证据足...(本文书还有1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