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南昌大学某医院(以下简称南大某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万元;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9397.54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邓**于2018年12月18日因“发现颈部淋巴结肿大1周*”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2月26日行淋巴结活检术,病理诊断为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于12月28日出院。后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医院住院行化疗及放疗治疗,直至2019年7月16日最后一次出院。原告治疗前月经正常,经被告治疗后便停经,曾**被告医生,被告知做完全部治疗后月经便会恢复正常,但原告出院后一直未来月经。2020年5月15日,原告前往江西省某院就诊,检验结果为闭经,至2023年3月7日依旧被诊断为闭经,因在子宫处做过放疗,导致闭经将无法生育。原告认为,被告进行放疗前未将该放疗的风险、并发症详细告知原告或其家属,且被告明显可以选择伤害更小的方案却未告知原告,严重损害原告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存在过度医疗。原告作为未婚未育女性,被告上述失责行为导致原告闭经,日后将无法生育,伤害巨大,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清单如下:1.医疗费:36927.546元(184637.73元×20%);2.营养费:348元(30元/天×64天×20%);3.护理费:1664元(130元/天×64天×20%);4.住院伙食补助费:768元(60元/天×64天×20%);5.残疾赔偿金:87394元(43697元/年×20...(本文书还有7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