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6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偏关县。
再审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通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终****号民事判决,支持南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的双方是案外人王*旺与李**,不是南通公司。杨**代李**向案外人王*旺支付钢材款264516元。南通公司认为杨**代付后应当取得向李**追偿的权利,但无法向南通公司行使追偿权。不论案外人王*旺与李**形成的买卖合同还是李**为杨**出具欠条,均未借用南通公司的名义,在支付工程款、确认工程欠款时,也从未以南通公司名义进行,杨*...(本文书还有2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