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某公司诉铁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土地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辽12行终****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铁岭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铁岭某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铁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07年8月30日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更名给铁岭某达公司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赔偿因违法撤销土地使用权证造成的土地财产损失以及经营利润损失。原一、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权并非直接由铁岭某公司变更至铁岭某达公司名下,而是先变更到某深公司名下,再由某深公司变更到铁岭某达公司名下,故以铁岭某公司只起诉二次转移登记,未起诉首次转移登...(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