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江苏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1公司”)、某某恒基(大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2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1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2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某1公司给付工程款1807547.83元;2.被告某某2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日,某某1公司与某某2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某某2公司***小区f2#、f3#、售楼处的建设施工工程发包给某某1公司。某某1公司同时将上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7年6月30日、2019年4月1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某某2公司使用至今。2021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某某1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双方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