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苏尼特右旗海阔建筑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中国人民解放军66242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阔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1.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海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石料单价为57元/立方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训练基地石料供应协议书》约定,毛*价款为每立方米59元,碎石价款每立方米62元,石料单价按照种类进行定价,护坡石、毛*、碎石是三种不同的石料,一审法院将护坡石单价等同于毛*、碎石的单...(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