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苏尼特右旗海阔建筑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中国人民解放军66242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阔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1.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海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任**工作人员出具的石料单据不符合双方交易形式,对单据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违背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规定。1.海阔公司与任**之间并未形成固定的交易形式。海阔公司自2009年开始向任**供应石料,期间双方形成的收到石料单据有多种形式,如收料单、收据、收条、出库单等。2.原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将本应由任**承担的举证责任强制分配给海阔公司。对于海阔公司提...(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