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诉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山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云行赔终2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已启动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按照赔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直接判决赔偿而非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予以补偿。被申请人违法拆除案涉房屋且无法详尽举证证明屋内物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可申请人对屋内物品的主张,并支持对装修装饰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律师费的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