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某1诉被上诉人盐池县人民政府、盐池县自然资源局、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2月25日,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小井坑、盐林路东侧、盐柳*东侧房屋拆迁立项的批复》(盐发改建[2009]xx号),批复盐池县土地储备中心见文后,按基建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2009年2月28日,盐池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划拨盐池县土地储备中心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盐政函﹝2009﹞xx号),同意将城镇规划区内3宗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以划拨方式供给盐池县土地储备中心,其中:民族西街北侧、福州北路西侧面积181.38亩;安定东街北侧、鼓楼北路东侧面积134亩;福州北路东侧、第四小学周*面积97亩。地上建筑...(本文书还有2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