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头市某某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包头市某某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以物抵债取得的不当得利(具体金额待鉴定后确定);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30日被告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石拐区法院强制执行,石拐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原告所有的和谐警苑b区68套房产以物抵债至被告,其中24套房产为“阁楼复式”结构,26套为“地下、半地下、阳光房”结构,以上结构与平层房屋相通为不可分结构且属于销售面积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上述结构面积的费用,经原告多次催告未果。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明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本案诉请。
被告包...(本文书还有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