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3)苏072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韩*应自2023年6月8日之前偿还原告王**借款90000元,定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70000元,定于2024年6月9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剩余借款70000元定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完毕。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6...(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