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第三人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匡*、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第三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某某公司给付欠吕**煤款247,982.00元;2.要求判令某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195,072.46元(以247,982.00元为本金,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2年供暖期间,吕**给某某公司送原煤,欠吕**煤款247,982.00元尚未支付。吕**多次找某某公司协商索要煤款,某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本文书还有2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