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胡*与被告上杭县珊瑚乡华竹畲族村民委员会、福建某某有限公司、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邱**,被告上杭县珊瑚乡华竹畲族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兰**,被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罗**,被告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上杭县珊瑚乡华竹畲族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2010年1月15日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004)涉及《林**》(编号c351001857073)林权范围的合同内容无效;2.确认被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蓝**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油茶林转让协议》涉及《林**》(编号c351001857073)林权范围的合同内容无效。3.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林**》(编号c3510****73)载明的林地权益,将该林地恢复原状后归还原告。4、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蓝**(于2022年3月26日过世)与原告胡*系夫妻,原告蓝**系蓝**、胡*之子,均系上杭县**乡**村村民2003年前后福建上杭试行林权到户改革,经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分配,以“蓝**等6户”为名,联合取得上杭县**乡**村山场的林地使用权,并于2004...(本文书还有5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