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20年2月17日晚,上诉人付**因琐事持木棒殴打被害人夏某2,致夏某2因肺动脉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于同月21日死亡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案件来源及上诉人付**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过程。
2.户口证明证实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付**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并对其拿取作案工具木棍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4.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昭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臀部、腿部等大片状挫伤、皮下组织出血,因组织挫伤出血可影响机体凝血功能,故不能排除损伤后凝血功能异常导致血栓形成及栓...(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