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张*与被告高**、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刘*1,被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某某镇北门里居委会**房产证号为赤房权字第0×**,土地证号为翁国用(1992)字第2×****房屋及土地的产权过户登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单**与张**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张*(张**已于2020年8月9日去世)。1994年12月6日,张**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依合同约定,刘*某将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北门里居委会的房屋及土地卖给张**所有和使用,总价款为24000元,合同签订时,笔下交清分文不欠,同时合同签订后,刘*某将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张**,涉案房屋也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一直没有办理房屋和土地的产权过户登记,得知刘*某已经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妻子高**、儿子刘*1、刘*,原告又找被告三人协助办理过户事宜,但是被告拒绝协...(本文书还有4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