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陶*与被害人陶*1系婆媳关系。陶*及其丈夫马某1因担心陶*1跑出去会摔倒,就将陶*1关在其家**楼房间内。2020年3月15日15时许,陶*1踢门想出去,陶*听到后不满,就进屋先后持锄把、镰刀、火钩击打陶*1的背部、头部、手部、腿部等部位致陶*1受伤。当日19时许,陶*发现陶*1已在屋内死亡。经鉴定,陶*1的损伤达轻伤二级以上,死亡原因为机体健康不良基础上因损伤致出血、休克、内脏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另查明,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口证明证实陶*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3月16日17许,陶*2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本文书还有1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