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沈*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集团公司)、刘*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某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投资合伙)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某置业有限公司、王**,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一审被告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某集团公司、刘*申请再审称:(一)《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5月4日,《补充协议》签订于2016年5月5日,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且借款金额、利率均发生变化;《补充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6月20日,《延期申请》签订于2017年4月10日,已超出《补充协议》履行期限达10个月。故《补充协议》《延期...(本文书还有2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