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乌珠穆*旗某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乌旗某某服务中心)与被告吴**、王**、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东乌旗某某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返还原告担保贷款47,880.35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向原告支付上述担保贷款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6.75%利率计算);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向原告支付上述担保贷款逾期的罚息(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0.125%计息);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宋*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7日,原告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吴**发放流动资金贷款8...(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