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1、李*2诉被上诉人海原县人民政府、海原县自然资源局、海原县海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城镇政府)、第三人宁夏某某公司强制清除地上物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原告李*1、李*2起诉称,请求:1.依法确认三被告2021年11月份强制清除二原告位于海城镇水洼行政村4.4亩地上附作物的行为违法;2.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城规划及控制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2016)68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2016)69号)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海原县海城镇水洼行政村村民,在本...(本文书还有2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