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尖草坪区)立案。
原告袁*诉称:其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受被告田*雇佣从事室内装修木工作业,完工后被告欠其劳务费14500元,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后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欠款,并拉黑原告电话、删除微信,逃避支付劳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劳务费14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尖草坪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被告田*的住所地为山西省吕*市文水县南庄镇,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太原市万柏林区,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权,遂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晋0108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