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郑*、内蒙古航天慧伦科技产业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慧伦公司)、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马*、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天慧伦公司、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0万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从2020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518901元),利随本清;3.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以上3项合计1076890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郑*作为被告航天慧伦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借款800万元,用于被告航天慧伦公司缴纳建设以及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借款利率为月息1.8%。被告郑*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借款本息。被告航天慧伦公司和赵**作为保证人,为该笔...(本文书还有4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