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某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个人卡账户透支本金107227.19元、利息24403.86元、违约金6547.31元、分期手续费5927.12元,共计144105.48元(暂计至2022年7月24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个人卡账户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本金利息以透支本金107227.1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2年7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自2022年7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4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开立了账号*******,并在该账户下申领了卡号为6226********...(本文书还有2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