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暂定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4日,被告因其钢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而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交于原告,书面约定利息为“一年壹万元整”。后*,原告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款也未支付利息。
被告马**...(本文书还有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