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王**、任**与被告河北某某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王**、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张**、张**、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四原告垫付的工程施工款共计1349665.66元(其中原告张**137094.26元、张**383463.32元、王**530000元、任**299108.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令被告给付四原告工程款2060314.17元及利息(利息以2060314.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承包人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与分包人被告某戊公司签订了《石家庄某某工程职业学院藁城新校区(一期)项目景观绿化**室外铺装工程(一标段)合同》,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地点:石家庄市藁城区天宁路以北,...(本文书还有4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