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连**与被告汝州市温泉镇连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连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及连**、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庄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23873.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7年汝州市温泉镇连庄村进行人居环境建设,将村中墙体粉刷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原被告补签合同,合同价款共计308932.5元。2018年4月30日连庄村建设生态停车场,原被告又签订合同书,停车场完工后经结算工程款167941元。上述款项被告于2018年支付50000元,20...(本文书还有2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