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吕**、杨*保险代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杨*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1040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张某江为其所有的辽c0××**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145000元。2016年5月2日17时50分,机动车驾驶人吕**驾驶冀bm××**翼博牌小型客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262公里+900米处时,与由机动车驾驶人张某江驾驶的因前方压车而等待通行的辽co××**东风日产小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事故第一次撞击,撞击过程中紧随其后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杨*驾驶辽l3××**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与冀bm××**翼博牌小型客车追尾相撞...(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