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山县信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宝公司)与被告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宝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被告的申请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受案范围。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并仲裁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被告申请的劳务报酬,原告不支付的原因是双方结算后,因被告提供劳务时有过错,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自愿以其2个月的劳务报酬作为其解决劳务过错的保证金。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截止目前,被告仍未就其过失进行弥补,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向被告支付劳务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谢**辩称,1、原告说被告工作中有过错和失误,请原告拿出相关证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在哪里?是经济损...(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