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女,1981年12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岛市首府。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岛中院或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于**向其销售和注射“暨大潇霖”产品(以下简称案涉产品)的行为属于欺诈,请求撤销秦*岛中院(2023)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再审;判决于**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于**销售“三无产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二审法院却以申请人与于**关系密切为由未对欺诈行为进行认定,系对案件基本事实的错误认定。首先,于**具备欺诈的主观故意。于**明知案涉产品为“贴牌产品”,却虚构为知名品牌甚至包含“诺贝尔因子”成...(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