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诉被上诉人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新区住建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23)黑71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新区住建局于2020年12月16日下发的黑(哈)(松*)消备凭(2020)第****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2.本案受理费、邮寄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由新区住建局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案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涉及中海和院5#、6#楼建设工程,关系到两栋楼房业主的共同利益。赵**作为个别业主,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