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冯**因诉蔚*某某建设局(以下简称蔚*住建局)、蔚*某某庄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乡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7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审判决主要证据不足1.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理的原则解释合同条款首先,虽然合同书面内容未明确约定地下车库,但在拆迁工作中,相关行政机关及委托实施机关,都予以承诺,申请人就此予以信赖,才签订案涉征收补偿协议其次,蔚*人民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页面公开的《蔚*某某庄某某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调整方案公示》中明确提到“原规划地下停车库不再建设”“原规划地下停车位617个,地上停车位353个”这说明原协议中定向安置房是配有地下停车位的地下车库作为定向安置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拆迁户的居住权具有重要意义2.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相关事实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本案涉及被申请人行使行政优益权,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其变更协议的合法性申请人已经通过各种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未履行案...(本文书还有1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