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张*因与被申请人庆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庆阳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一审被告庆阳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办事处)、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终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张*申请再审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对本案依法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在黑白合同中选择“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明显错误。本案属于典型的黑白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同时存在黑白合同时,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同时,黑白两份合同存在价差,属于非法额外获利。若不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那两份合同之间的价差,实际就归属于未参与施工的某建筑公司了。而对于申请人来讲,此部分价差仅仅是对亏损部分的弥补,从此角度看,亦应按白合同结算。(二)一、二审计算工程款存在错误。...(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