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鉴定意见,案涉工程造价为29188314.31元(不下浮2%,不含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某商业管理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已付款为2618.1万元。故可以确定欠付工程款为29188314.31元-2618.1万元=3007314.31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并无约定,故欠付工程款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本文书还有12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