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曹**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84062.58元(医疗费4109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4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3706.4元、误工费47261元、残疾赔偿金59259.2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7日22时08分许,被告曹**驾驶粤b*****号车由西向东沿沿江西路行驶至沿江中路、龙山路交叉口附近路段转弯时,与原告金**驾驶的皖h*****号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金**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本文书还有3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