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71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上诉人游**因与被上诉人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1)闽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游**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1)闽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截止2018年12月7日,林**、陈**与游**通过以房抵债后,经双方结算林**、陈**尚欠游**借款本金112万元,案涉37万元至今未偿还。1.以房抵债后,游**手中仍持有四张借条原件,包括2016年9月1日借款20万元、2016年10月8日借款50万元、2016年9月17日5万元和2018年3月9日37万元,可直接证明林**、陈**尚欠的本金为112万元。2.2018年12月31日,游**与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明确陈述“洪溉、清气、林**、黄**向游**共计112万元,在2018年12月7日利息已结清,2018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7日全部免息到期本金计112万元结清”,证实陈**自认尚欠本金112万元。3.游**在该微信中回复“2020年12月7日陈**应还112万元借款给游**”后陈**又确认“好”。从该证据看,当时双方对该112万元借款为本金均无异议。案涉37万元本金至今未偿还。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以房抵债后经结算陈**尚欠游**借款本金75万元系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37万元借款已被陈**以房抵债,该37万元借条是用于折抵75万元借款自2018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系错误。1.游**仍持有37万元借条的原件,同时又有月息2%及预期还款利息的约定,如果是约定用来抵押另外三张借条本金75万元而产生利息的话,林**、陈**应更加谨慎地注意将...(本文书还有7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