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予以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主要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2—讼法》二百零七条第一项。2022年4月18日申请人取得了《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某村民委员会关于某民居开发建设的情况说明》的新证据。此证据内容为“2012年4月,经某村委会与某乙公司协商,由某乙公司对某民居安置楼西**栋进行施工,某乙公司实际施工工程为:土建安装670元/平方米,门窗工程100元/平方米,外墙工程20元/平方米,电梯工程100元/平方米,共计890元/平方米,按照测绘面积38519.56平方米计算,应付工程款34282408.4元等于890元乘以38519.56平方米。此...(本文书还有3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