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诉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郭**于2022年12月9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高新征补〔2022〕57号)违法并予以撤销,追究负责人法律责任。省政府收到后,经审查,认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是征地批复作出前的程序之一,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冀政复不〔2022〕2-4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送达郭**。郭**不服,诉至该院。
原审另查明,2022年10月1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高新征补〔2022〕57号)。该...(本文书还有2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