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1、张某1与被告林某2、米某1、汪某1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1及原告林某1、张某1的委托代理人毛*、唐**,被告米某1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某1、林某2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1、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林某1、张某1对林某2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关系不成立;2、判令被告米某1、汪某1向原告支付抚养林某2十六年的生活费292464元、教育费5000元,共计297464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林某2是被告米某1、汪某1的亲生女儿,被米某1、汪某1遗弃,原告于1999年1月18日开始抚养林某2,直到2014年9月2日,被告米某1、汪某1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原告将林某2的监护权交与米某1,协议签订后,林某2被其胞姐米某2接走。由于原告收养林某2前生育了一个小孩,不具备收养的法定条件,故原告的收养行为无效。原告抚养林某...(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