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因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家庄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3年2月6日,苏**向石家庄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将苏**、苏**户口迁入栾城区楼底镇东许营村东中路南二巷25号的行为。石家庄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为苏**、苏**办理户口迁移的是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楼底派出所,而非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苏**以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被申请人不适格,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遂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石政行复〔2023〕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苏**,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苏**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另查明,2020年8月13日,苏**父亲苏**向石家庄...(本文书还有3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