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分别于2020年12月28日和2022年1月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和100000元,并约定上述两笔借款于2022年12月1日前还清,如有逾期被告承担月息1分的利息和一切费用。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本文书还有2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