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申请再审称:(一)某某公司已支付加班费基数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某某公司应向齐**支付加班费差额;(二)某某公司安排齐**加班,应支付加班费,不能用绩效奖金代替加班费;(三)根据涉案劳动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应承担自2012年齐**入职天津某某科技股份公司时期的加...(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