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海阳市某某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阳市某某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补发给原告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最低工资7580元(1999年9月至2001年6月按每月260元计算22个月共5720元,2001年7月至2001年12月按每月310元计算6个月共1860元,合计7580元),并支付拖欠工资一倍的赔偿金758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440元(自1990年至2001年工龄12年,按最低工资310元计算12年为3720元,加倍后为7440元);3.请求判决被告在15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因未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致原告至今无法再就业的经济损失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90年12月到被告单*工作,1995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档案至今仍在被告处。1998年10月20日实行与山东某某企业集团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时,被告将原告等一起安排到山东某某企业集团公司下属的烟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上班,原告仍然属于被告的员工。1999年9月烟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安排原告等放假,之后再未给原告安排岗位上班,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安排工作岗位,被告也一直不予安排,并拒不给原告等发放最低工资,只是给原告交纳社会...(本文书还有5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