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与被告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107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8日,许**驾驶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唐育站一起欲前往宿松县程岭乡余蒋*处收黄豆。当天7时30分许,许**行驶至荆许线0公里500米处,因公路路面有散落的碎石,许**操作不当使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侧翻至公路南边坝下,致使许**与唐育站受伤。该起事故经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为,许**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唐育站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许**被送往宿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出院后在宿松县高岭乡姚...(本文书还有4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