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高**、哈尔滨鑫漫尔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曼尔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鑫漫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日,被告一时任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二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黑龙江省明鉴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二被告委托原告就福***小区项目进展及恢复施工等有关事宜进行沟通斡旋,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源作为报酬,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在2014年5月22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任*书,任*原告为福临家园项目指挥部指挥,并负责该项目全面工作。此后,原告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二被告突然在2018年4月20日无故解除了与原...(本文书还有2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