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诉被上诉人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6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田**于2023年8月25日通过信访渠道向唐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唐县某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欺诈的举报材料和对其依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认为唐县某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合同欺诈应予查处,同时认为《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键内容不全,逻辑错误,主体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相冲突,应由唐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提起审查。田**以唐县人民政府未予答复为由,提起本诉。
原审另查明,田**曾以唐县某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以唐县某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合同欺诈、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断气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