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河市鹏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建建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河市鹏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银建建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河市鹏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2,910.00;2、支付欠款利息¥96,753.00(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并支付以¥1,002,910.00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一、2018年10月初,黑龙江云应建筑劳*服务有限公司与银建建工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省银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黑河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室内装饰工程》(劳*部分)合同金额为1,779,850.00元,工期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8日(30天);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工程款1,361,940.00元[1、2018年11月17日...(本文书还有3391字未显示)